西青公证处为公司维权签“保单”384
发表时间:2018-07-25 16:46 商品房预购合同约定,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后,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后续付款义务,而购房人迟迟不履行怎么办? 近日,一家公司通过西青公证处破解了这一困局,给自己留下了一份“保单”。 原来,该公司与购房人张某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合同约定:张某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后续付款义务,否则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。 然而,张某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,该公司多次以电话方式通知张某而未得到答复。 为了避免纠纷,该公司找到了西青公证处,请公证员帮忙想想办法。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,建议该公司办理邮寄送达公证,并详细介绍了邮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知识和程序。 该公司的代理人马上申请了办理邮寄送达保全公证。 公证处审核了其提交的全部材料,依法受理了该申请。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,该公司的代理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张某邮寄信函。 公证人员记录了该邮寄行为的全过程,并为该公司出具了公证书。 |